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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541号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兴明,董事长。委托代滥衬常校鹤澹?972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滥骋遥校鹤澹?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2元(减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书恒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