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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7

案件名称

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科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科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野铎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科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邦。委托代理人莫泂,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民二(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上海小野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显微代理审判员  王蓓蓓代理审判员  肖光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胡雪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