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董功超,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