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与代洪德、张保同、张保根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代洪德,张保同,张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继刚。委托代理人:郭凤银。被执行人:代洪德(曾用名戴洪德)。被执行人:张保同。被执行人:张保根。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代洪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代洪德银行存款802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