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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民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与陈垚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陈垚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钦,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雄,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冬连,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垚,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因与被上诉人陈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仙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钦、陈明雄、刘冬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赵雪花代理审判员  黄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晓荔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