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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沐与郭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沐,郭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2573号申请执行人:李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330。被执行人:郭亮,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6114。李沐与郭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郭亮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李沐。被执行人郭亮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执行费人民币744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结金额人民币47026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25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飞审判员袁海平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黄良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