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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恢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苗西法、苗西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苗西法,苗西明,苗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被执行人:苗西法。被执行人:苗西明。被执行人:苗西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苗西法、苗西明、苗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苗西法、苗西明、苗西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桓台县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