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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郭德昊、冯永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郭德昊,冯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被执行人郭德昊。被执行人冯永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461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德昊的银行存款3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