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郭德昊、冯永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娟,郭德昊,冯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娟。被执行人郭德昊。被执行人冯永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461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郭德昊的银行存款35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