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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崔丽香与李站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丽香,李站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崔丽香,女。被告:李站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香与被告李站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香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丽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丽香承担。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 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