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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葛成娇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成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成娇,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4)第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成娇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成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葛成娇在其担任大安市繁华超市现金员职位期间,利用其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将其在2014年7月1日、2日、5日、7日分别以大安市繁华超市的名义向通榆县鹤乡繁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四次购货款,共计622,700.10元。只于2014年7月2日入现金账98,167,30元,7月7日入现金账32,174.90元。将剩余没有入现金账购货款共计492,358.20元非法据为己有并挥霍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葛成娇供述,证人薛某某、于某某、刘某、刘某乙、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葛成娇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骗取的本单位钱款492,358.2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成娇对指控事实供认,无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成娇在其担任大安市繁华超市现金员职位期间,利用其管理现金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4年7月1日、2日、5日、7日以大安市繁华超市的名义向通榆县鹤乡繁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四次购货款,其中7月1日请款201,763.50元;7月2日请款142,789.60元;7月5日的226,614.00元;7月7日请款51,533.00元,共计622,700.10元。被告人葛成娇只于2014年7月2日入现金账98,167,30元,7月7日入现金账32,174.90元。将剩余没有入现金账购货款共计492,357.90元非法据为己有并挥霍掉。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破案经过、交接书、现金日记账、个人储蓄凭证、户口信息等。2、证人薛某某证实,我来报案。我是通榆县繁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大安市繁华超市现金员葛成娇(从2012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14日在大安市繁华超市担任现金员)侵占了我们公司的现金49万余元。葛成娇在担任大安市繁华超市现金员期间,于2014年7月1日、2日、5��、7日分四笔向总公司(通榆繁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请款62万余元,经过总公司批复之后,于当日分别将这四笔款项汇到葛成娇保管的大安市农村信用联社卡上。我们请款、汇款的流程是大安市繁华超市如需用钱,得由采购员向现金员说需要多少钱,由现金员制作请款单据,经店长签字之后,扫描发到总公司,总公司与当日将钱汇到大安市繁华超市账户,由现金员把钱支付给供应商,供应商在结算单上签字,现金员于当日必须拿结算单到会计处报账并记现金账目。在汇完款之后,大安市繁华超市于2014年8月7日开始清算7月份的账目,发现葛成娇于2014年7月1日请款201,763.50元;7月5日请款226,614.00元,这两笔款根本就没有入账。7月2日请款142,789.60元,只入账98,167.30元。7月7日请款51,533.00元,只入账32,174.90元。大安市繁华超市的账户上一共缺款492,359.00元。我们就��到现金员葛成娇,葛成娇刚开始的时候不承认这些笔钱是她侵占了,经过我们公司的领导做她的工作,葛成娇在2014年8月9日的晚上给大安市繁华超市的店长刘某发信息承认了钱是她侵占了,并于8月10日上午在其姐姐葛成玉的陪同下来到繁华超市,当场承认钱是她侵占了,并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4年8月11日之前将这些钱都还上。大安市繁华超市的现金卡由葛成娇保管,葛成娇本人可以支取现金和转账。7月1、2、5、7日这四笔请款单据都有店长签字,要不总公司不能给打款。葛成娇报的7月2日和7月7日那两笔帐,报账必须拿着请款单的原件到会计处报账,上面必须得有店长签字,葛成娇在7月2日和7日报的这两笔账拿的就是自己伪造请款单,侵占了钱款是63,981.00元。截止到2014年7月14日葛成娇交出现金员为止,账户还剩下256,608.14元。3、证���于某某证实,我是通榆县繁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大安市繁华超市原来的现金员葛成娇在她任职期间侵占繁华超市492,357.90元。大安市繁华超市归于通榆县繁华超市管理,算一个分店,繁华超市总部设在通榆县,大安市繁华超市的店长是刘某,他是通榆县人,负责大安市繁华超市的店面管理。大安市繁华超市的会计是王某某,她是大安人,2014年7月14日之前的现金员是葛成娇,她是大安人,2014年7月14日至今现金员是赵国静,她是大安人。因为葛成娇平时工作存在疏忽,报表不及时,还有时候差账,所以我跟总部提议把大安市的现金员换掉,在2014年7月14日把现金员葛成娇换成赵国静。2014年7月14日,葛成娇与赵国静交接时候,繁华超市会计王某某与总部财务人员崔新杰在场负责她们交接的,葛成娇与赵国静交接现金账目时候,当时没有出现问题,交接时葛成���交的现金账目与给公司留下的现金是相符的。2014年8月8日,繁华超市总部与大安市繁华超市对账时,大安市繁华超市会计王某某发现问题的,她跟总部会计对账时发现,繁华超市总部于2014年7月1日、2日、5日、7日,分四次共给大安繁华超市划拨超市货款及费用622,700.10元,但是这四笔款项葛成娇只是上账了130,342.20元,剩下的492,357.90元没有上账,会计王某某发现后就跟我汇报了,我立刻带人从总部赶到大安繁华超市。经过我核实,发现葛成娇确实向会计说的那样,把总部汇来的钱没有如实上账。2014年7月1日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货款201,763.50元,这笔款没有入账;2014年7月2日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款142,789.60元,这笔款葛成娇入账了98,167.30元;2014年7月5日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款226,614.00元,这笔款葛成娇也没有入账;2014年7月7日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款51,533.00元,这笔款葛成娇入账32,174.90元。因为葛成娇交接的时候,我们总部没有与大安市繁华超市对账,只是大安市繁华超市内部对账,所以在大安市繁华超市账面上看不出来总部具体给大安繁华超市划拨多少款,只有等到每个月月底,大安市繁华超市与总部对账时才能发现,葛成娇与赵国静交接的时候是2014年7月14日,还没到月底对账时间。葛成娇把货款私自侵占后,加之还没有入账,所以她与赵国静交接时根本看不出账目有问题。繁华超市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划拨货物款的程序是由超市现金员负责统计用款数字,会计审核,店长签字,上报总部现金员,然后由我签字审批,总部现金员之后给超市汇款。2014年7月1日、2日、5日、7日四笔货款没有按照这个程序运作。大安市繁华超市请这四笔款时,大安市繁华超市会计请假没有上班,都是现金员葛成娇自己报的,店长签字后报给我们总部的。我们总部发现账目有问题之后,与葛成娇对账,葛成娇承认她挪用了49万余元,她还承诺把挪用的货款及时还上,给我们繁华超市总部出具了一个欠条,她还在欠条上签了字,在欠条上也说明了她挪用超市货款。我们对账时发现2014年7月2日、7日上账的那两笔货款的请款单据跟总部请款的请款表不一样,我问葛成娇是怎么回事,她说下账的请款表就是原件,其中一个请款表还有副店长刘某乙签字,但是刘某乙本人说了,那张请款表上的签字不是他亲自签的。4、证人刘某证实,我在大安市繁华超市任店长,葛成娇职务侵占一事,我是2014年8月9日早上听我单位的会计王某某向我说的,我又给总公司会计总监于某某打电话确认了这件事情。我们繁华超市向通榆公司请款,就是需要用钱的时候,现金员出具一张请款表,我在上面签字后,由现金员传到通榆公司,经财会总监审核后由通榆公司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款。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7日之间葛成娇请了几次款我记不住了,基本上每天都要请款。大安市繁华超市的会计帐和现金账不是我核对,由通榆公司出人和大安市的会计一起核对,是通榆公司会计和大安市的会计在核对7月份账目的时候发现的,我因为此事找过葛成娇,葛成娇还在8月9日23点50分给我发了一个短信,内容大概的意思是她把钱给挪用了,她被别人给骗了,现在还不上,让集团再给她一次机会,她想办法还钱。5、证人刘某乙证实,我是大安市繁华超市副店长,我就负责繁华超市的日常管理,主抓生鲜销售工作。繁华超市向通榆总部申请款项一般的时候由店长刘某负责,刘某不在的时候由我负责。葛成娇在我单位一直从事��金员工作,到现在能有两年了。这期间从通榆总部请款都由葛成娇负责。向我出示这张请款单,根本就不是我的字迹,上面的刘某乙签字也不是我签写的。7月2日葛成娇申请款并拿这张请款单下账这些事我不知道。6、证人王某某证实,我于2011年12月份至今在大安市繁华超市担任会计。2014年7月14日前现金员是葛成娇,7月14日之后就是赵国静了。葛成娇在担任大安市繁华超市现金员期间,挪用总部给大安市繁华超市汇来四笔款。2014年8月8日,我与繁华超市总部会计高红艳对账时,发现有四笔请款,数额62万余元,没有入账,我看了现金账,葛成娇记了两笔,记账的数额是13万余元,49万余元没有入账,我就把这个问题反映给总部财务总监于某某。葛成娇2014年7月1日、5日从总部请的款没有入账,7月2日入账9万余元,7月7日入账3万余元��7月2日与7月7日入账的请款表也与总部请款表不一样,不是原件,7月2日的请款表上面的签字是刘某乙,但是我们问了刘某乙,刘某乙也看了这张请款表,不是她的签字,7月7日根本就没有任何签字,直接入账的。大安市繁华超市向总部请款的请款表原件开始都在现金员手里放着,葛成娇记账后在给超市记账会计赵福艳,赵福艳记账后,我在审核,最后装订成账本。2014年7月1日从总部请款20余万元、2日请款14余万元、5日请款22余万元、7日请款5余万元的请款表我没有看见,我都不知道有这四笔请款。我们大安市繁华超市的请款程序是每次请款都是由现金员葛成娇打出请款表,请款表直接标出请款金额及请款用途,然后由我进行审核、签字,在报给店长刘某审核,由店长签字之后,最后由现金员报给总部,总部会计审核之后,根据请款表的金额,再给大安繁华超市汇款,汇款直接汇到现金员管理的卡里,这个卡开户是我们店长刘某的名,但是卡一直在葛成娇手里存放,只有她自己能取款。2014年7月1日、2日、5日、7日请款表我没有审核,那几天我有病在长春住院了,都是现金员葛成娇直接找店长签字之后,上报繁华超市总部的。葛成娇与现在的现金员赵国静是2014年7月14日交接的,他俩交接的时候,我和总部财务人员崔新杰、张春红参与了,有交接书。交接的时候,账目当时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因为当时交接的只是大安本店的现金流水账,没有与总部对账,所以没发现问题。我与繁华超市总部都是一月一对账,每个月的月初进行。7、被告人葛成娇供述,我是从2012年1月17日到2014年7月14日在大安市繁华超市担任现金员。2014年1月份,我在网上看见一家叫博民贷款公司的企业,我通过客服和这家公司取得了���系,我说我要贷款60万元钱,博民公司让我先交3个月的利息,还让我出了不少费用,因为我当时没有钱,就向通榆总公司请款20余万元钱,下到账面上就下了4万元钱,剩余的钱都让我交给这家博民公司了,交完钱后我就联系不上这家公司的人了,我才知道被骗了,当时也没敢报案。我从繁华超市通榆总部申请款项的流程是由我起草报告,由店长进行签字,发到总部后,总部核对后直接将款项汇到我们店长刘某卡上,刘某的卡由我保管,支出每笔款项都由我到会计处下账。因为我们公司有制度,每月的月底查会计帐,每月的中旬查现金库,这样就给我留了漏洞,每月中旬查现金库的时候,我就做请款表到总部请款,然后不下账,这样现金库里面的钱就能符上。到月底查现金会计帐的时候我就把向总部申请的请款表的日期改掉,再拿到会计处报账,这样一来谁也发现��了现金卡里面有多少钱,我就这样来回倒钱,要不是我把现金业务交出去了,还发现不了呢。我就是利用以上的方法用从通榆总公司分5次请款49万元钱,除了第一次请款的17万元被骗了之外,其余的32万元钱都被我用于吃喝、穿戴。剩下4次在通榆总部请款的具体什么时间我真记不住了,就是在2014年1月份之后每个月都侵占一部分,分4次一共侵占了32万元钱。我都是利用请款不上帐的方式侵占钱款的。我在2014年7月1日向通榆总部请了201,763.50元、7月2日请了142,789.60元、7月5日请了226,614.00元、7月7日请了51,533.00元。其中7月1日、7月5日的两笔钱我没有上账,7月2日的我上账了98,167.30元钱,7月7日我上账了32,174.90元。因为我在2014年6月份的时候就知道马上公司就不让我干现金活了,我就从总部申请来62万元左右,除了正常用的13万元左右,其余的49万余元都被我填补我以���侵占的款项了。我也是没有别的办法了,能挺一天算一天吧。我在7月2日和7月7日到会计处下账98,167.30元和32,174.90元,因为这两笔加上我没有下账的7月1日和5日这两笔正好是49万余元。2014年7月2日的会计入账的请款单上刘某乙的签字是我写的,我就是为了报账。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成娇利用其职务之便,将骗取的本单位钱款492,357.90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葛成娇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成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被告人葛成娇所得赃款应依法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辛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桂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