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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朱民初字第0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623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