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朱民初字第06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朱民初字第0623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桂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单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