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冯以斌与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59号原告冯以斌,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法定代表人冯辉,村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以斌与被告福安市溪潭镇双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林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雷梦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