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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帅帅与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帅帅,梁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王帅帅,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梁丽萍,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现住晋城市。王帅帅与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内容为:三、原告王帅帅付清被告梁丽萍剩余房款2653616元后,抵偿的商铺和部分地下室归原告王帅帅所有。在能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梁丽萍应当积极协助原告王帅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1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608元,由被告梁丽萍承担。判决生效后梁丽萍未履行,王帅帅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帅帅与梁丽萍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帅帅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泽执字第48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决定免交。执行员 郭 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