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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霨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霨,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5-1号申请人杨霨,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刘奇特。担保人姜波,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人杨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霨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3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杨霨与担保人姜波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号X层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权19***63、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号)作为申请人杨霨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30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杨霨与担保人姜波共同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号X层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胜利村抓埠组的共5处房产[产权号:原为(云02****、云02****、云02****、云02****、云02****)、现为(云19****、云19****、云19****、云19****、云19****)],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