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魏远文与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5号原告魏远文,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张绍明,曾用名张七明,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熊素兰,女,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城镇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远文诉被告张绍明、熊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远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远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绍明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恒升镇×街×号门市一个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