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李树俭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057号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西门里街297号。法定代表人李树俭,董事长。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7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做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4735392,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出票人为山东省博兴县正大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天物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德州银行,被背书人、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 伟审 判 员 丁 文人民陪审员 栾爱新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