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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协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纪宗丰,刘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协字第0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纪宗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刘亚楠,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纪宗丰、刘亚楠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后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亚楠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亚楠在中国农业银行利辛县支行存款人民币32771.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亮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宋瑞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