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与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州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负责人:陶洁之。委托代理人:沈西顺,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639号4F。法定代表人:董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森,该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学强,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阜阳洁正花盆景园不服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以被告已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洁正花卉盆景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尤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