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无业,住平顶山市郏县。暂住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在东海县牛山街道、邳州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51394元。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其租住的东海县牛山街道葛宅村后小岭双龙浴池二楼,采取翻墙爬楼的方式进入隔壁邻居卞某甲家中,盗窃二楼房间衣柜中的人民币1600元。2、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6月份的一天,在其租住的东海县牛山街道葛宅村后小岭双龙浴池二楼,采取翻墙爬楼的方式进入隔壁邻居卞某甲家中,盗窃一楼大厅桌子上钱包里的人民币600余元。3、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6月26日,在其租住的东海县牛山街道葛宅村后小岭双龙浴池二楼,采取翻墙爬楼的方式进入隔壁邻居卞某甲家中,盗窃一楼卧室枕头下的钱包里的人民币2600余元。4、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东海县牛山街道蔡南巷13-6号刘某家中,盗窃堂屋箱子内一个铜质手镯,后经价格鉴定,该手镯价值人民币10元。5、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采取尾随的方式跟踪张某骑电动车至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南路64-52号家门口,趁张某回家拿东西的机会,将其电动车上黄色女士手提包盗走,包内含一张中国银行卡、5块钱和一部白色三星9152P手机。后经价格鉴定,该挎包价值人民币2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372元。6、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8月11日夜,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名都花苑小区23号楼4单元门口,将李某的一辆蓝色奇瑞牌A3轿车(车牌苏G×××××)盗走,行驶至邳州市一农村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后经价格鉴定,该奇瑞牌轿车值人民币39967元。7、被告人姬某于2014年8月12日上午,采取翻墙入院、破门而入的方式进入邳州市碾庄镇倪庄村尤西组114号徐某家中,盗窃床头柜内人民币5200元及结婚纪念币2枚,后经价格鉴定,该结婚纪念币价值人民币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卞某甲、卞某乙、卞某丙、李某、刘某、张某、徐某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东价证刑字(2014)321号价格鉴证意见;被告人姬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以及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大部分赃物已追回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张某某人民币1372元、徐有彬人民币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培培审 判 员 朱学利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