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刑二初字第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周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二初字第047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发涛,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羁押),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发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发涛于2014年10月11日12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南环桥市场豆制品区30号,趁该摊位无人之际从后门进入,采用菜刀等工具撬门的方式进入二楼被害人陈某租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0439元和上海牌液晶电视机1台、典视牌监控主机1台、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钱包2个、挎包1个、金手镯1个、金戒指2个、金项链2条、金手链1条、金挂件2个、金耳环2副、钻石戒指1个、银耳环6个,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669元。被告人周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全部涉案赃款赃物,现已发还给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周发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报案陈述笔录,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清点笔录及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金银珠宝饰品的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发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发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成荣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