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2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横民初字第02355号原告白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拓福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9日被告因家庭住宅装修需要,在原告的瓷砖门市购买瓷砖,欠10000元瓷砖款因没钱支付,于2013年11月28日给原告打下了1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若不能还清则按2.5分计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再推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由被告偿还欠原告瓷砖款10000元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11月28日,被告齐某某欠原告瓷砖款1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还清,逾期按2.5分计算利息。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所举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3年11月19日被告因家庭住宅装修需要,在原告的瓷砖门市购买瓷砖,欠10000元瓷砖款因没钱支付,于2013年11月28日给原告打下了1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若不能还清则按2.5分计利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再推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由被告偿还欠原告瓷砖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齐某某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偿还欠款。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不仅违约而且违法,故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但原被告对于逾期利率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的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欠原告白永世瓷砖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3年1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拓福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