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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04号 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间,多次至海门市三星镇银才村16组50号顾某家及其商店内,采取溜门入室、爬墙翻窗的手段盗窃现金及香烟等财物,赃款、赃物共折合人民币18189.45元。分述如下: 1、2014年4、5月间的某日夜,被告人陈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4年5、6月间的某日夜,被告人陈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苏烟(软五星红衫树)1包、中华(软红)香烟4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80元。 3、2014年6、7月间的某日夜,被告人陈某采取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75元、中华(软红)香烟3包,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元。 4、2014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取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中华(软红)香烟2条、中华(硬红)香烟1条、南京(硬精品)香烟5条,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50元。 5、2014年7、8月间的某日夜,被告人陈某采取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600元、长白山(软人参)香烟2条、长白山(软东方神韵)香烟1条、长白山(软红)香烟1条、白沙(硬蓝精品二代)香烟1条、中华(硬红)香烟1条、黄鹤楼(软圆梦红)香烟1条,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60元。 6、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取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7、2014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80元、南京(硬红)香烟4包,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4元。 8、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采取爬墙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元、港币70元、中华(硬红)香烟1条,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5.45元。 案发后,已追缴赃款人民币235元、港币70元,并已发还与被害人顾某。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门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卷烟送货记录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港币外汇牌价表、被告人邮政储蓄银行卡一本通/绿卡通的交易明细等书证;未到庭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顾某的陈述;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窃香烟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辨认作案地、赃物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拍摄的现场、赃物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光盘;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本案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九元,发还与被害人顾租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单菊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袁春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