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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善朴与殷卫卫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善朴,殷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徐善朴,男,195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殷卫卫,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徐善朴与被申请人殷卫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卫卫所有的皖CG9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善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殷卫卫所有的皖CG99**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