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封民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秀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705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方,该单位资产保全部第五组组长。被告赵秀荣,女,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封丘县黄陵镇黄陵村十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     玉     敏审判员 石          欣陪审员 班广友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