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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樟执行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周仙儿、魏锦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周仙儿,魏锦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樟执行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耿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仙儿,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魏锦茂,男,汉族,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仙儿、魏锦茂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仙儿、魏锦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仙儿、魏锦茂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魏锦茂有一部小型汽车一部,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仙儿、魏锦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