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生荣、薛心金、王志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生荣,薛心金,王志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商初字第676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组织机构代码:1635XXXX-2。法定代表人张行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崇波,男,生于1972年10月18日,汉族,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贾生荣,男,生于1969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薛心金,男,生于1982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志怀,男,生于1960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生荣、薛心金、王志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9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侯金朋人民陪审员 卢家海人民陪审员 闫树桐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庄启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