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涛与聂明平、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聂明平,肖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808号原告:黄涛。委托代理人:熊昕,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665276。被告:聂明平。被告:肖春林。原告黄涛诉被告聂明平、肖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明平、肖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29日,因被告有急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82200元,写下欠条,并答应于当晚六点还款,另有肖春林作为担保人,证明借款事实。现已过还款期限,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聂明平返还借款82200元及利息1233元(计算至2014年6月份止),被告肖春林承担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涛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4年3月29日,被告聂明平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聂明平向原告借款82200元,肖春林为担保人。证据二、被告聂明平于2013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聂明平向原告借款42000元。证据三、证人符某的证言,证明被告聂明平借原告款项的事实。被告聂明平、肖春林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被告聂明平向原告黄涛借款4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载明:“今借到黄涛现金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小写:42000)。本人聂明平身份证号××(承诺在2013.12.10归还)。今借人聂明平2013年10月10日。”尔后,被告聂明平陆续归还了原告借款19800元,尚欠22200元未还。2014年3月29日,被告聂明平再次向原告黄涛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欠到黄涛人民币捌万贰仟贰佰元整,晚上陆时还清。今欠人聂明平2014.3.29”,被告肖春林在欠条上载明:“我肖春林担保3.29日晚上6:30一定还钱,如果聂明平不还,我肖春林还给黄涛”。后由于被告未按承诺时间归还原告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欠条、证人证言、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黄涛与被告聂明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聂明平共向原告黄涛借款102000元后,只归还了19800元,尚欠82200元未还,有被告聂明平出具的欠条为证,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聂明平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聂明平归还其借款822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原告黄涛要求被告肖春林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因被告肖春林在借条上注明担保该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故被告肖春林应对被告聂明平的借款822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其1233元利息的诉求,因其未提供与此相关的证据,故不予支持。但两被告应支付原告自主张权利时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聂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黄涛借款本金822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均贷款利率计付);二、被告肖春林对被告聂明平的上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90元,由原告黄涛承担50元,被告聂明平、肖春林承担244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李娜人民陪审员 喻涛人民陪审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邹庸速 录 员 杨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