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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葛某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