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0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01840号原告葛某某,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