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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1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增祥与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祥,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1105-1号申请执行人刘增祥,男。被执行人威海侨乡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一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锦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