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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广离申请执行金鹏宇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离,金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离,男,汉族被执行人:金鹏宇,男,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瓦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鹏宇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人王广离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经受理。另查明,王**,女,汉族,和金鹏宇系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划拨、提留)被执行人金鹏宇和其妻子王**价值20000元的财产待处。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巩亚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