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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执字第0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XX滔、杨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XX滔,杨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执字第06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刘兴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XX滔。被执行人杨罗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XX滔、杨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XX滔、杨罗香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xxx元,利息xxx元、罚息xx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编号为322988636-011-2009002502《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XX滔、杨罗香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xxx元;如XX滔、杨罗香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抵押物坐落于苏州市天都花园x幢xxx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xxxx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xxx元、公告费xx元,合计xxx元,由XX滔、杨罗香负担,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因XX滔、杨罗香未履行付款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xxx元,本案执行费xxx元。本案在执行期间,因被执行人XX滔、杨罗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XX滔、杨罗香名下坐落于苏州高新区天都花园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XX**;土地证号:苏新国用(2011)第XX**号】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苏明(苏州)房地估字(2014)第0606-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该房产在估价时点估价总值为xxx万元。嗣后,本院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xxx万元,该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时,竞买人陈建良(xxxxxxxxxxxxxxx)以xx万元人民币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已交付了全部价款。以上事实有本院(2013)虎商初字第0775号民事判决书、(2014)虎执字第0647-1号执行裁定书、苏明(苏州)房地估字(2014)第0606-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第一次流拍报告”、“第二次拍卖成交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竞买人陈建良(xxxxxxxxxxxx)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已交付了全部拍卖价款xxx万元,拍卖标的即坐落于苏州高新区天都花园x幢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X**;土地证号:苏新国用(2011)第XXX号】房产应归竞买人陈建良(xxxxxxxxxxx**)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苏州高新区天都花园x幢xxxx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苏州高新区天都花园x幢xxx室房产产权归竞买人陈建良所有。陈建良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吴嘉懿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