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贾楠楠与贾文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楠楠,贾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贾楠楠,男。被执行人贾文军,男。本院在执行贾楠楠、贾文军抚养费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文军已于2015年1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贾楠楠清付2014年度抚养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贾楠楠申请执行贾文军抚养费纠纷的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一案的2014年度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