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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劲鹏、张玉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鹏,张玉岩,张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劲鹏,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岩,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美荣,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出具的(2014)阳谷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张玉岩、张美荣名下位于阳谷县北环路的房产。(房产证号:阳谷房产证阳谷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