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劲鹏、张玉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鹏,张玉岩,张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刘劲鹏,男,汉族,1955年12月25日出生,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岩,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美荣,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出具的(2014)阳谷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查封张玉岩、张美荣名下位于阳谷县北环路的房产。(房产证号:阳谷房产证阳谷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立强审判员 赵永辉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广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