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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显宝与荣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宝,荣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78-2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宝,男,1963年7月6日生,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荣猛,男,1973年5月14日生,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083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荣猛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荣猛的中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