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宋商初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光德、孙原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光德,孙原泉,孙强恩,孙光荣,孙占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宋商初字第0038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贵。委托代理人管新民。被告孙光德,农民。被告孙原泉,农民。被告孙强恩,农民。被告孙光荣,农民。被告孙占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占全、孙原泉、孙强恩、孙光荣、孙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吉童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杨继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