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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12月13日,汉族,住唐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