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12月13日,汉族,住唐县。被告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翼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