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伊某甲与伊某乙、伊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伊某乙,农民。被执行人伊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伊某甲与伊某乙、伊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8100元,被执行人伊某乙、伊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