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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伊某甲与伊某乙、伊某丙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伊某甲,农民。被执行人伊某乙,农民。被执行人伊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伊某甲与伊某乙、伊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8100元,被执行人伊某乙、伊某丙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衡民一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