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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张行、韩远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张行,韩远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702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彭克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枚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沈佐镇,该公司职工。被告:张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远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张行、韩远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韩远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对韩远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立新审 判 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岩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