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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贤亮与马玉伦、夏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亮,马玉伦,夏桂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贤亮,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马玉伦,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平原县。被告:夏桂喜,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亮诉被告马玉伦、夏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玉伦、夏桂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贤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玉伦、夏桂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