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贤亮与马玉伦、夏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亮,马玉伦,夏桂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贤亮,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马玉伦,男,1964年8月30日生,汉族,平原县。被告:夏桂喜,女,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亮诉被告马玉伦、夏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玉伦、夏桂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贤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玉伦、夏桂喜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圣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