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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陶辉忠与王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3号原告陶辉忠,经商。被告王佳彬,经商。原告陶辉忠诉被告王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辉忠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佳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辉忠撤回起诉。(诉讼费未缴纳)代理审判员  黄国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