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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03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肥东县。2014年3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4)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2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40KM+06M处将许某驾驶的电动车及行人朱某撞倒,造成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李某主动报警。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2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40KM+06M处,因观察疏忽撞到停在路边的许某驾驶的电动车及行人朱某,造成朱某(女,1948年11月19日出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与朱某的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李某赔偿朱某亲属经济损失179138元,朱某的亲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李某、胡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打电话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莉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子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