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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民一终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许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青,董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青,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兰,女。委托代理人:于成凯,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青因与被上诉人董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定于2014年12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上诉人许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青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