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董玉兰与许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青,董玉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青,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兰,女。委托代理人:于成凯,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青因与被上诉人董玉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定于2014年12月2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开庭,上诉人许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青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许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荣国审 判 员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