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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钟天胜与钟天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天胜,钟天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钟天胜,男,195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冉启龙,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天林,男,1972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天胜与被告钟天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天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天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天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天胜承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云建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