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罗辛春、丁凯、丁健、唐恩清申请执行连海玉、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辛春,丁凯,丁健,唐恩清,连海玉,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罗辛春,女,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丁凯,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丁健,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唐恩清,女,汉族,生于1926年11月10日。被执行人连海玉,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4日。被执行人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申请人罗辛春、丁凯、丁健、唐恩清与被执行人连海玉、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江油民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民一审判庭于2015年1月5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连海玉所有的豫R199**号货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罗辛春、丁凯、丁健、唐恩清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担保财产为绵阳市涪城区西大街50号1-15-5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