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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吕美云与陈柏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美云,陈柏凤,刘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美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凤。原审被告刘述亮。上诉人吕美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将案卷移送本院。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罗晖、唐英虎参加审判,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吕美云,被上诉人陈柏凤、原审被告刘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美云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美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美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吕美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冬平代理审判员  罗 晖代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一五年五年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