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贾秀英与钟艳青、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英,钟艳青,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968号原告贾秀英。被告钟艳青。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19号。原告贾秀英诉被告钟艳青、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原告贾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冀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