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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市民初字第3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阿克苏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铭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阿克苏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铭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3779号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良种场库木克什拉克村。负责人刘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克苏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解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雍亚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蒲铭,男,汉族,约40岁,住阿克苏市建材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阿克苏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蒲铭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00元,减半收取94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鑫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代审判员 喻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苏振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