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天骄丽朵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与郑佳振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天骄丽朵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郑佳振,王天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骄丽朵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哑吧河村商业2号楼。法定代表人崔娩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华,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佳振,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龙,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上列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天骄丽朵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骄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娩娩及委托代理人赵志华、被上诉人郑佳振、王天龙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尚有部分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26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海鑫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