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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033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清,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物理层第10层1号-1。法定代表人曾强,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李佳杰,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被告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杨丽霞代理审判员  欧春利人民陪审员  童立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紫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