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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三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雯,沈化新与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雯,沈化新,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三初字第1206号原告:陈雯,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原告:沈化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陈正永,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兵团十二师吐鲁番二二一团退休工人,住新疆吐鲁番市。被告: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街2233号。法定代表人:杨卓彦,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沈宁,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雯,沈化新与被告新疆天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雯、沈化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雯,沈化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9.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4.6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714.65元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丽娜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施群峰